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濱海運動場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濱海運動場管理辦法 |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 日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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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有效維護及管理本校濱海運動場並發揮其最大使用效益,特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濱海運動場開放使用範圍包括田徑場及籃球場等場地設施。 |
第三條 | 本運動場以體育教學、運動訓練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提供下列活動使用: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之例行體育活動。 二、校內及校際之運動競賽與活動。 三、其他經學校核准之比賽或活動。 四、社區民眾之正當休閒活動場所。 本運動場以體育教學、運動訓練及全校性活動為優先使用,校內及校際之運動競賽與活動為次,再者為社區民眾休閒活動,有特殊情形者依行政程序借用之。 |
第四條 | 本運動場有關體育課程、運動訓練及教職員工生例行活動,由體育室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公布活動時間表。 |
第五條 | 本運動場開放時間自上午六時下午十一時止。 若遇特殊情況,管理單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開放時間。 |
第六條 | 使用本運動場,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非特殊需要禁止腳踏車、摩托車與汽車等車輛進入場區。 二、禁止亂丟垃圾、抽煙、喝酒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 三、禁止棒球活動,以維護其他人員之安全。 四、使用均應愛惜相關場地設施,禁止所有違反場地性質活動與行 為,如有損壞應照價賠。 |
第七條 | 在不得影響學校體育教學、運動訓練及教職員工生例行活動原則下,本校各單位、師生團隊及校外機關團體,得在事前依行政程序向體育室辦理借用手續。 借用時間應包括事前準備與事後復原時間,並須遵守本辦法之規範。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應依本校「公共場地及設施管理借用要點」及「場地外借收費標準表」辦理之。 |
第八條 | 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須負責清潔維護及場地設施復原工作。凡不遵守規定者,取消該申請單位再借用權利,情節重大者,由管理單位報請學校議處或罰款。 |
第九條 | 經核准借用本運動場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若有特殊情形或臨發狀況,本校擁有收回本運動場地使用權利,惟須事先通知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
第十條 | 為強化維護及管理,假日有請本校警衛室於派員定時及不定時加強巡邏。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