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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凡使用本校體育館場地設施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細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館在不影響體育教學、運動代表隊訓練及師生社團活動下,得對外開放。
第三條 本館開放時間及收費時段:
一、開放時間:學期上課期間為每週一至週五08:20~22:10;例假日
  及寒暑假期間為11:00~21:00。
二、收費時段:週一至週五中午12:10~13:10、下午17:10~22:10;
  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11:00~21:00,使用時需出示運動證或繳費
  收據始得進入場區運動。其他經獲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體育教學、活動與訓練及經學校核可之活動得依管理辦法規定免費使用,惟全校性教職員工生運動團隊成員於收費時段使用,應出示運動證或購票方可入場使用。上述各項例行活動時間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公告之。
第五條 運動場地登記借用方式: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非收費時段應依先來後到順序使用;在收費
  時段,除使用室內跑道出示身份證明外,凡使用本館運動場地
  設施者均須出示運動證或購票,方得入場使用。惟韻律教室僅
  提供10人(含)以上團體使用,健身教室則於收費時段開放使用。
二、使用場地設施前應至服務臺登記,以運動證或持身份證明文件
  購票,並以1小時為限。離場時,應至服務臺換回運動證或身份
  證明文件。
第六條 本校單位及團體借用者,須於使用日二週前,持申請表與活動計畫書辦理借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始得使用。經學校核可之大型或全校性活動不在此限。
第七條 校外人士個人開放使用時間為例假日及寒暑假早上十一時至晚上九時,並以桌球教室、羽球教室、網球教室、健身教室及室內跑道為限,使用均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購票方得入場,並應遵循本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相關程序規定使用之。
第八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應填具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活動一個月前,依行政程序申辦,並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場地外借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完成手續後始得使用。校內單位團體與校外機關團體合辦之活動,應比照校外機關團體作業方式辦理,特殊情形則另案處理。
第九條 本館場地設施使用須知:
一、球場使用分配依當時現場使用狀況,統一由服務人員安排,恕
  不接受指定場地。每場地至少需2人(含)以上使用(不含健身
  房),必要時管理單位得依使用狀況調整場地使用方式及使用
  人數配當。
二、進入運動場區應著運動服及乾淨運動鞋,禁止穿著高跟鞋、涼
  鞋等不適宜運動或鞋底過於骯髒之球鞋,以維護場地清潔與運
  動環境品質。
三、本館嚴禁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除礦泉水外不得攜帶任何
  飲料及食物進入。
四、進入本館運動時,不得大聲喧嘩、嬉戲、干擾他人運動,以維
  護運動安全與他人運動權益。
五、使用應依場地性質使用並愛護設施設備,若於使用過程發現損
  壞情形,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進行處理。經舉發蓄意破壞行為
  或不當使用規勸不聽,遭致場地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為節能及維護館內用電安全,照明及空調設備由管理單位負責
  開啟關閉,使用者不得擅自開啟照明及空調設備,違者依本校
  場地外借收費標準加收電費。
七、使用時均需遵守各場地使用須知,並聽從管理人員指導,凡不
  接受管理人員規勸,造成公共安全之虞者,管理單位有權暫停
  其當日使用權利。
第十條 本館各場地收費標準

場地設施

收費

方式

學生

教職員工.

(退休人員)

教職員

眷屬

校友

校外人士

(中正區里民

憑身分證7折)

校外機關團體

(以4小時

為1單位)

備注

健身教室

人/時

20元

50元

50元

50元

100元/人/小時

1. 已繳交年費者,憑收據至體育室活動組製發運動證。

2. 全校性運動團體之例行性活動需個別辦證或繳費,並以團體使用為原則。

3. 校外機關團體「國立台    海洋大學場地及設施    管理借用辦法」辦理借    用。

4. 韻律教室10人(含)以上    得借用。

5. 交換學生、大四生及碩    班,依實際使用情形    申辦半年證 (以半價收    )。

6. 羽球教室、桌球教室及    球教室,若校外人士    與校內教職員工生一同    使用同一場地,需支付    1/4場地用。

7. 辦理三年(含)以上長期    使用證者,享7折優惠。

8. 中正區里民憑身分證7折    優惠。

9. 運動證因故損壞或遺失    者,可至體育室辦理補    證,第一次無須收費,    二次需酌收工本費用    台幣50元整。

年 費

600元

1500元

1500元

1500元

羽球教室

人/時

20元

30元

30元

30元

400元/場/時

(以10人使用為限)

5000元

9000元

(含空調)

年 費

600元

900元

900元

900元

桌球教室

人/時

20元

30元

30元

30元

400元/場/時

(以10人使用為限)

4000元

8000元

(含空調)

年 費

600元

900元

900元

900元

網球教室

人/時

100元

150元

200元

200元

1000元/場/時

(以10人使用為限)

6000元

10000元

(含空調)

年 費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5000元

韻律教室

單 次

10元

20元

20元

3000元

6000元

(含空調)

年 費

150元

300元

300元

室內跑道

憑 運 動 證 免 費 使 用

20元

二證合一

年 費

辦二證合一,可享有第二項半價優待

(以價格價低者為折扣,須同一時間辦理兩證)

三證合一

年 費

辦三證合一,可享有第三項免費優待

(以價格價低者為折扣,須同一時間辦理兩三證)

第十一條 辦理運動證後因故無法使用者,得填寫相關文件申請退費,退費標準依辦證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不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運動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違反除沒收外並禁止申辦一年。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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