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免修游泳課程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免修游泳課程辦法 |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體育室課程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共同教育委員會書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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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校共同教育課程須知訂定之。 |
第二條 | 凡本校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修: 一、經醫生證明不得或不能從事游泳運動並註明不得從事游泳運動 之期限,且該期限超過學生在校修讀之餘留期限者。 二、曾參加游泳競賽,經主辦單位認可之參賽或成績證明者。 三、參與本校游泳能力檢測,經體育室證明可完成五十公尺游泳者。 |
第三條 | 申請應具下列佐證資料: 一、經醫生證明不得或不能從事游泳運動者,檢附區域型醫院以上 醫師診斷證明書、免修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各乙份。 二、具游泳競賽經歷者,檢附主辦單位核章之參賽或成績證明文件 、免修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各乙份。 三、通過本校游泳能力檢定者,檢附體育室核發通過證明文件、免 修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各乙份。 |
第四條 | 免修之申請,應於學期第一階段電腦選課作業起始日的一個月前或體育室辦理游泳能力檢測後二週內至體育教學組辦理,其餘時間均不予受理。申請日期由體育室另行公告。 |
第五條 | 免修之審核由體育室主任、體育教學組長及體育活動組長三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並於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審查通過者,送教務處登錄。 |
第六條 | 轉學生適用本辦法。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