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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組織之,定名『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會計室
  主任、人事室主任、體育室主任。
2、推選委員:各學院及共同科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代表各一人;
  體育室推選體育教師代表二人。職工(含職員、助教、工友)
  及學生代表各推選一人,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體育室主任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職掌事項如下:
1、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之研議。
2、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之商訂。
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召開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