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育樂館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育樂館管理辦法 |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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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發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育樂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設施使用效益,並強化維護管理功能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場地設施包括籃、排綜合球場其附屬設備。 | ||||||||||||||||||||
第三條 | 本館之管理由體育室負責之。 | ||||||||||||||||||||
第四條 | 本館以提供本校師生籃球、排球課程教學、訓練與活動為優先使用,並得提供下列活動使用: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含眷屬、退休人員與校友,下同)籃球及排球 等休閒運動。 二、校內、校際籃球、排球等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三、校內教職員工生籃及排球運動團隊訓練與活動。 四、校內單位及社團申辦核准之活動。 五、全校性大型活動。 六、校外機關團體申辦核准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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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館使用對象與開放使用原則: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 (一)學期上課時間,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早上 06:00~22:10;例假日及寒暑假為09:00~21:00。 (二)體育教學、教職員工生運動團隊訓練、校內(際)運動競 賽與活動,應依公告或核准時間使用。 (三)眷屬、退休人員與校友限於收費時段使用,特殊情形不在 此限。 (四)本校單位團體應依申辦核准時間使用。 二、校外機關團體 (一)不開放校外人士個人借用。 (二)校外機關團體應依申辦核准時間使用。 三、若遇天候因素、國家或升學考試、特殊節日及舉辦活動等不適宜 開放之情形,管理單位得依情況調整或暫停開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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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館開放時間及收費時段: 一、開放時間:學期上課期間為每週一至週五06:00~22:10;例假日 及寒暑假期間為09:00~21:00。 二、收費時段: (一)學期上課期間:17:10~22:10。 (二)例假日、寒暑假:09:00~21:00,採預約方式借用,並酌 收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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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體育教學、活動與訓練及經學校核可之活動得依管理辦法規定免費使用,惟全校性教職員工生運動團隊成員於收費時段使用,應購票方可入場使用。上述各項例行活動時間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公告之。 | ||||||||||||||||||||
第八條 | 本校教職員工生個人,於非收費時段應依先來後到順序使用;在收費時段,凡使用本館運動場地設施者均須持身份證明於使用日二天前至體育活動組辦理借用,經核准、繳費後始可使用。同一單位每日借用時間至多為2小時,無人借用時,不在此限。 | ||||||||||||||||||||
第九條 | 本校單位及團體借用者,須於使用日二週前,持申請表與活動計畫書辦理借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始得使用。經學校核可之大型或全校性活動不在此限。 | ||||||||||||||||||||
第十條 |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應填具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活動一個月前,依行政程序申辦,並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場地外借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完成手續後始得使用。校內單位團體與校外機關團體合辦之活動,應比照校外機關團體作業方式辦理,特殊情形則另案處理。 | ||||||||||||||||||||
第十一條 | 本館場地設施使用須知: 一、球場使用分配依當時現場使用狀況,統一由服務人員安排,恕不 接受指定場地。必要時管理單位得依使用狀況調整場地使用方式。 二、進入運動場區應著運動服及乾淨運動鞋,禁止穿著高跟鞋、涼鞋 等不適宜運動或鞋底過於骯髒之球鞋,以維護場地清潔與運動環 境品質。 三、本館嚴禁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除礦泉水外不得攜帶任何飲 料及食物進入。 四、進入本館運動時,不得大聲喧嘩、嬉戲、干擾他人運動,以維護 運動安全與他人運動權益。 五、使用應依場地性質使用並愛護設施設備,若於使用過程發現損壞 情形,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進行處理。經舉發蓄意破壞行為或不 當使用規勸不聽,遭致場地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為節能及維護館內用電安全,照明及空調設備由管理單位負責開 啟關閉,使用者不得擅自開啟照明及空調設備,違者依本校場地 外借收費標準加收電費。 七、使用時均需遵守各場地使用須知,並聽從管理人員指導,凡不接 受管理人員規勸,造成公共安全之虞者,管理單位有權暫停其使 用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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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館各場地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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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