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游泳池開放管理與收費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游泳池開放管理與收費辦法 | |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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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發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游泳池(含溫水游泳池)使用效益,並強化維護管理功能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游泳池以游泳教學、運動訓練及全校性水上活動為優先,在不影響上述活動原則下,得提供下列活動使用: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水上活動。 二、校內(際)水上運動競賽。 三、經學校核准之校內、外水上教學與競賽活動。 四、開放時間內之其他水上相關活動。 |
第三條 | 本校游泳池有關之例行活動,由體育室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公布游泳相關課程及教職員工生例行運動訓練、水上活動時間表。 |
第四條 | 本校游泳池開放使用時間原則如下: 一、本校室外游泳池開放時間為每年四月初至十月底,溫水游泳池 以全年開放為原則。 二、學校上課期間每週開放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06:00-08:00、中午12:00-13:00、 晚上17:00-21:00;星期四下午15:10-16:40免費開放本校教職 員工生使用;星期六、日早上08:00-12:00、下午14:00-18:00。 三、暑假期間每週開放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06:00-08:00、 中午12:00-19:00; 星期六、日早上08:00-12:00、 下午14:00-18:00。 四、十月底至翌年四月初每週開放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12:00-13:00,每星期二、三、五 晚上17:00-20:00。惟僅限本校學生、教職員工(含退休人員)及 其直系親屬使用,並以1小時為限。 五、國定假日原則不開放,如有特殊需要,應經專案核准後開放使用。 六、體育室得視課程教學、運動訓練及天候狀況調整使用場地與開 放時間,使用者不得異議。 |
第五條 | 使用本校游泳池時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使用者須憑本校所製發之游泳證、學生證、服務證、退休證或 經由任課教師、教練帶領始得入池,從事相關水上活動。 二、教職員工直系親屬辦證須檢附身分證、服務證及照片,校友辦 證須檢附校友證或畢業證書及照片,一般民眾辦證須檢附身分 證及照片,始得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 (一)未攜帶相關證件(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游泳證、退 休證)者。 (二)有酗酒情形、精神恍惚或狀態不良者。 (三)患有眼疾、心臟病、癲癇、傳染病、皮膚病等疾病者。 四、進入游泳池時應遵守事項: (一)須穿著泳裝、戴泳帽。 (二)入池前均須經淋浴沖洗,清潔身體。 (三)禁止塗抹任何防曬等油劑。 (四)禁止喧鬧及任何妨害他人游泳安全之行為。 (五)未經許可不得從事任何奔跑、跳水等危險動作與行為。 (六)使用者應聽從管理員及救生員之指導。 |
第六條 | 管理員、救生員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如認為對使用者健康有影響或安全顧慮時,得隨時令其離場、關閉游泳池或停止相關活動。如有不聽從管理員或救生員之指導者,應自負一切責任。 |
第七條 | 經本校核准借用本游泳池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如遇臨時特殊情形,本校可事先通知借用單位,收回游泳池使用權,不得異議。 |
第八條 | 本校游泳池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校學生:半年期游泳證400元、單次30元。 二、教職員工(含眷屬、退休人員):半年期游泳證1000元、單次60元。 三、校友:半年期游泳證1800元、單次60元。 四、一般民眾:半年期游泳證4000元、單次80元、學生票60元。 為敦親睦鄰,基隆市中正區里民辦證以八折優惠。 五、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者辦證,以五折優惠;女性辦證以八 折優待。 六、凡一次辦理三年(含)以上長期運動證者,均以七折優惠。 七、與體育館運動證合併辦理可享多證合一優惠。惟所有優惠以一 次同時辦理為限,且以最低優惠方式折算,不再行折扣優待。 八、十月底至翌年四月初免費開放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 九、校外團體: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場地外借收費標準」辦理。 |
第九條 | 辦理游泳證後因故無法使用者,得填寫相關文件申請退費,退費標準依辦證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不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游泳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違反除沒收外並禁止申辦一年。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